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7:05:25    次浏览
《法辨:法律文化论集》梁治平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4月出版梁治平(中国法律文化、法律史学者)关于这本集子,“自序”里作了必要的说明,只是,这篇序言写在差不多4年以前。4年来,我的思考未曾停止,我对于事物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。为了真实的缘故,我不加改动地保存了原来的,“自序”连同收入本书的所有文章。基于同样的原因,我又决定借本书出版的机会,增写一篇后记。细心的读者或许会发现,在收入本书的“‘法’辨”(写于1986年初)和“死亡与再生”(写于1988年下半年)之间,有一条思想的轨迹可以觅察。事实上,撰写“死亡与再生”的同时,我还在写《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: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》一书。对我来说,这是一次系统探究中国古代法律性格的尝试。它要求我考虑更多的问题,并且在更加广阔的背景上去把握相关论题。自然,我吸收了自己此前数年中的研究所得,但那也是一次重新消化的过程。结果我发现,当我尽可能祛除主观上的好恶,用客观公允的态度去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与文化及其相互关系时,我对于传统的法律和文化,渐渐产生出一种新的理解,那即是人们所说的“同情的理解”。当然,这并不意味着放弃以前研究中的一些基本的判断,更不意味着背离我在“比较法与比较文化”以及“‘法’辨”诸文中宣明并且运用的一般方法。恰恰相反,我所以有后来的变化,正是贯彻了“旧方法”自然得出的结果。古人确实不曾以“权利——义务”模式去调整其社会关系;他们的法律确实不以人权为依据,不以保护自由为宗旨;甚至,传统的价值系列里面,并没有“自由”这样的概念。然而这并不等于说,这样的一个社会,无真、无善、无美;它的历史记录,与人类的一般价值相悖。只有最偏执的西方价值中心论者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。事实是,人类社会许多基本问题是共同的,不同人群却以不同态度对待之,以不同方法解决之,这正是文化差异最根本最丰富的所在。明白中、西之间的差异乃是“文化类型”的不同,就可能对于中国的和西方的法律与文化,都有全新的但肯定是更近于真实的了解,虽然要实现这种可能,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和付出艰苦的努力。最近几年里面,我听到和读到对我那些已经发表了的文字的各种评说。一位域外的评论者,在读过包括“‘法’辨”和“传统文化的更新与再生”(《读书》1989年3月号。该文写成于1988年上半年,原系《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》一书的“跋”,《读书》刊用时有较大删节。本书未收此文。)在内的若干篇文字之后,说我继承了“五四”传统,而能以冷静的学术研究作基础,全面批判传统,探索中国文化的自救之道,是成熟的“五四”青年。这位评论者的看法虽然不无道理,但他显然不曾注意到上面谈到的那些微妙而富有意义的思想发展。一般的读者只注意到我文章中的个别结论,而于其中所用方法及其意义辄不加重视,所以不能更进一步把握我思想的发展脉络,这也是我常常引以为遗憾的事情。最后还可以补说一句。对于历史的“同情的理解”,不但使我学到了许多东西,而且为我下一步的研究,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。记得1988年夏天,当我把《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》一书书稿交出时,已经精疲力竭,不想就同样主题再写什么了。但是半年以后,经过了一段时间的静思,我发现,平日许多散漫不相连贯的思想都在对历史的“同情的理解”中间融合起来。它们把我引向某种更广阔的背景,更深邃的思考。我一直试图用文化去说明法律,用法律去说明文化,现在依然如此,只是程度更深了一层。由于这种变化,过去使用的方法和得出的结论,对我都有了新的意义。我将在此基础上做新的研究。那是一个很大的题目,也许,我可以在未来的十数年时间里面慢慢地把它完成。